为更好地开展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市住建委有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特编制《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本指南分别在荆州市人民政府“中国-荆州”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jingzhou.gov.cn)和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网址:zjw.jingzhou.gov.cn)上予以发布,并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修订。需要获得市住建委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住建委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住建委网站(网址:zjw.jingzhou.gov.cn)上查阅,也可以到市住建委办公室(荆州市沙市区公园路13号市住建委3楼)查阅该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市住建委信息,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通过市住建委网站(网址:zjw.jingzhou.gov.cn)及下属各单位网站发布。
2、通过市政府和市住建委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发布。
3、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新闻或公告。
4、设置公告栏、公示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发布。
5、编制信息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
6、其它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市住建委信息公开,主要通过网站网上公开的方式。
(三)公开时限
市住建委各类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生成后,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二、申请信息公开
(一)受理机构
市住建委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荆州市沙市区公园路13号市住建委3楼
受理时间: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受理电话:(0716)8212695
传真电话:(0716)8210216
电子邮箱:hbsjzszjw@163.com
邮政编码:434000
(二)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市住建委主动公开范围以外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住建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市住建委网站(网址:zjw.jingzhou.gov.cn)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住建委网站(网址:zjw.jingzhou.gov.cn)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提出申请,邮件标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公民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当面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应配合受理人员作好记录,并提供真实的基本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提供方式和获取方式。
市住建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
(1)审查
①市住建委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单件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
市住建委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市住建委的政府信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际情况。
(四)收费标准
市住建委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现不收取任何费用;市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制定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等费用的标准及相关规定后,按其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住建委及受理机构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和上级监察机关申诉或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住建委及受理机构有关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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